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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州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0-07-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将于2020年10月对《兰州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2020年6月一审之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一审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案的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兰州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9月20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提交至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信函寄送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735号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730030

传真:0931-8459452

电子邮箱:lzsrdfgw@163.com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0年7月6日  

 

 

兰州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保护管理条例

(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

(注:   为删除部分,黑体为新增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兰州黄河风情线大景区(以下简称大景区)的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规范大景区保护管理行为,促进大景区建设发展,向公众提供优美舒适的休闲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大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景区范围】本条例所称大景区是指依托黄河兰州段水面及河道两岸形成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供观光旅游、文化娱乐、休闲健身或者开展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大景区范围界定为:东起城关桑园峡、西至西固西柳沟、南起南滨河路道路红线、北至北滨河路道路红线,南至南滨河路非机动车道北边缘线,北至北滨河路非机动车道南边缘线,以及小西湖公园、碑林公园、白塔山公园。

前款需要明确具体范围的和以后增加列入本条例保护管理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原则】大景区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统一规划、统一科学管理、服务公众、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大景区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大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大景区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大景区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大景区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大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规授权及管理机构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大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大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风景区、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土地规划、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组织编制大景区规划;

(三)参与大景区内经营项目选址、建设方案;

(四)负责大景区内公园、园林绿化、绿地、湿地、环境卫生的保护和管理;

(五)负责大景区文化旅游设施、服务设施、景观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负责大景区内的自然生态资源和文化旅游资源的统筹开发管理,对大景区内的旅游市场开发、宣传推广和投资促进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大景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宣传大景区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措施发布大景区重要活动信息

(八)负责大景区内违法建设、毁坏设施、侵占绿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的综合执法工作,受理公众对大景区保护管理的咨询服务、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

(九)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部门职责发改、民宗、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旅、林业、市场监管、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级各部门在大景区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市发改部门负责大景区发展规划编制、发展项目审批和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方面的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大景区内宗教活动的监管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大景区社会秩序和治安案件查处、禁养犬的查处等方面的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大景区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大景区各类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规划执行的监管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大景区内水体、空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和监督执法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大景区内雨污水主管网、路灯、桥梁、涵洞的养护维修工作和各类建设项目的计划报批、竣工验收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大景区内的航道码头基础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务部门负责黄河大景区段的防汛、河道、河堤、护堤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安全监管工作。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大景区涉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大景区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项目建设、旅游质量提升、旅游服务标准化监管、旅游宣传等工作。

市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大景区园林绿化、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园林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大景区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大景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流浪犬捕捉等工作。

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大景区内两山绿化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大景区管理机构做好大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大景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破坏大景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规划性质、内容】大景区规划是大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大景区规划内容包括景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景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等。

第十条规划职责大景区规划由大景区管理机构牵头,会同自然资源、、文旅、水务、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编制,并征求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大景区规划,制定大景区内旅游发展、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实施计划。

十一规划编制原则】大景区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河道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黄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

(三)协调处理人文与自然、保护与建设、历史与发展、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有效保护大景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

(四)统筹兼顾旅游发展与市民生活、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综合需求,合理确定基础设施、文化旅游设施、服务设施、景观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规模、布局与选址,明确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二条规划公布修改效力大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大景区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十三条【建筑要求】大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体量、外观结构、高度、色调以及景观亮化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损害大景区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

重要的标志性建筑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管理符合大景区规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大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受理,协调各相关部门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统一办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大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大景区内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不符合规划的建筑设施,应当按照大景区规划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因实施大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违法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五施工要求】大景区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方案组织施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景区内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及地形地貌;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环境原貌。

大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六基础设施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大景区规划,加强大景区道路、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大景区与城市道路衔接的各出入口及辅道规划建设,应当同步纳入景区规划,确保景区与城市道路衔接的各出入口及辅道交通安全设施、人行过街设施同步配套建设,道路通行安全、顺畅。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黄河河道、水体、湿地、滩涂、航道及岸线保护黄河河道水体、湿地、滩涂和河堤岸线保护依照有关法律和《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已经建成的主题公园、小游园、雕塑群应当保持原有风格,不得随意变更,可以在原有风格的基础上做好品质提升、精致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十八条【重点保护】大景区内的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公园、人工植被等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应当严格保护。

十九资料档案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景区内的自然生态和人文景观的历史沿革、发展变化、资源状况、范围界限、开发建设、旅游接待、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查统计,形成完整资料,建立档案,依法加强保护。

第二十条植被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大景区规划,改变景区用地的性质和范围,严禁擅自占用大景区绿地,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大景区树木。

因修建道路、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或者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等,确需砍伐、移植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征求大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并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十一绿化养护】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景区内绿化养护管理,对大景区内的植物群落、绿地树木、花坛花池及时养护修整。

第二十二条有害生物防治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传播和蔓延。

大景区内提倡使用无公害的药剂或者采用生物方法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保证大景区内生态安全。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管理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景区内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大景区内的道路、广场、建(构)筑物、设施清洁干净。

第二十四条车辆停放管理】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规划大景区机动车和其他交通工具行驶路线及停放地点,合理布设停车场或者停车位,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明显停车标志和行驶导向标志,防止乱停乱放行为。

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防治】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水务、林业、消防、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做好防汛、防火、避雷、防震等自然灾害防治工作。

二十六大型活动环境保护在大景区内举行文化、体育、游乐、商业演出等大型活动,按法定程序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大景区管理机构备案。

经批准在大景区内举办活动,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景区景观。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设施,清理场地,恢复景区景观、设施原状。

二十七条【禁止性行为】大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景区内建(构)筑物的外墙、屋顶、平台、阳台等处,堆放、吊挂、安装破坏景观和景区风貌物品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影响环境卫生的;

(三)损坏垃圾箱、休闲座椅、路灯、健身器材、街景电车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的;

(四)践踏花坛、草坪,刻划、摇晃树木,擅自采摘花果等破坏绿化的;

(五)在河道内乱搭乱建、占用滩地、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经营摊点、开辟菜园等违法占用河道的;

(六)违反《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携带犬只进入大景区禁犬区域的

(七)其他影响大景区景观、妨碍游览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动态监管】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对景区内的景观、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种破坏景观、设施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和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九条特色旅游】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大景区文化旅游发展工作,指导大景区文化旅游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行业服务标准规范、景区质量等级创建提升和品牌形象宣传推广工作。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优化整合大景区旅游资源,突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甘肃精神、兰州精神,开发促进具有黄河文化特色、民族文化特色、丝绸之路重镇文化特色、西部重要工业城市文化特色、本地区民俗风情的文化旅游项目,改善旅游服务质量,提高城市品位。

第三十条游客控制】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排、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容量控制。

三十一文体活动】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大景区有条件的地点划定专门区域,用于集中开展晨练、小型演出等文体活动,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方便市民使用。

在大景区内进行文体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文体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大景区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二)应当在确定的区域和时间内开展;

(三)应当遵守环境噪声规定,不得使用大音量音响各类健身活动、文体娱乐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内举行,且音量不得超过55分贝

(四)禁止抽打陀螺、甩响鞭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五)禁止其他妨碍公众游园的活动。

三十二服务设施及标识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大景区内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游览观光设施,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条件和场所;应当采用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家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和文字,设置和完善各类交通设施、景点导览、安全防汛等解说和指示性标识。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适应对外开放形势,做好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大景区内旅游翻译规范化建设,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外事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大景区管委会共同做好组织专业力量对旅游公共信息、标识、景观简介和服务设施等提供规范翻译工作

三十三景区收费标准】大景区实行免费开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大景区公园和特许经营性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和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十四经营规划】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大景区的建设规划和景观需要,对大景区内的经营商户总量和经营服务网点、经营商品、服务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在核发大景区商业网点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时,应当征求大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执行大景区商业网点规划

三十五经营规范】大景区内的经营项目,由大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大景区规划,以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

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大景区规划的场所、地点和服务内容,从事经营活动;

(二)禁止在规定的营业场所、地点外揽客、兜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擅自搭棚、设摊、设点经营;

(三)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公共标识,公示等级标准、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

(四)严格按照规定等级或者合同约定标准向游客提供服务;

(五)不得强买强卖、追尾兜售、宰客欺客;

(六)应当使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木柴等高污染燃料,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须集中收集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不得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

三十六文明服务】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大景区日常游览和经营管理制度,大景区管理人员应当统一着装并佩戴规范标志,为游客提供热情文明、周到方便的游览服务,劝阻和制止妨碍游览秩序和违反经营规范的行为。

三十七安全应急】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型展览、节假日游园活动的安全管理,落实应急救护措施,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大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施工环境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景区内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造成损坏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三十九条【植被保护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除白塔山公园、碑林公园外的大景区绿地,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按照《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白塔山公园、碑林公园的绿地,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大型活动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结束后,未拆除设施、及时清理场地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法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破坏景观和景区风貌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清除;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损坏景区内设施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破坏景区绿化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违法占用河道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大景区禁犬区域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依照《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项规定,影响大景区景观,妨碍游览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文体活动噪音污染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文体活动组织者未向大景区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在规定区域和规定时间以外进行文体活动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文体活动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抽打陀螺、甩响鞭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规经营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大景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大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大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涉及大景区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景区管理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其他违法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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