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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0-08-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8月17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针对我市多发的干旱、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类型,《兰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今后我市将适时开展人工防雹和增雨为主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构建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为此,经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调研、论证,《条例》经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条例》所规范的内容与《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符,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建议。

《条例》分设八章,共五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四章防灾减灾,第五章人工影响天气,第六章社会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联动协调机制

其中,《条例》围绕“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作出相应规定。即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联动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规定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等相关管理工作,对于没有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规定要明确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协理人员,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安全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体系;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关于气象灾害防御避险知识宣传、灾害隐患排查、预警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和灾情报告等工作的协助责任;此外,还对专门对媒体、有关行业组织、保险机构、志愿者、社会公众等参与气象灾害防卸科普宣传、预警信息传播,减灾救灾等工作作出规定。

重大项目建设应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

《条例》坚持以防为主的工作原则,突出强调了气象灾害预防的基础性工作,建立了信息共享、灾害普查、风险评估、编制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统一发布等工作制度;针对兰州市气象灾害风险点多,受威胁人口多,受威胁财产大的情况,明确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主体责任。

同时,为避免和减少重大项目遭受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影响,《条例》强调了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

开展人工防雹和增雨为主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针对兰州市多发的干旱、大风(沙尘)、暴雨(强降水)、雷电、冰雹、冰冻、高温等气象灾害类型,《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具体预防措施,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供电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防御措施;在总结近年来兰州市预警信息传播有益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规定重点加强农村、山区、景区等风险隐患点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终端建设,解决预警信息传播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同时,针对兰州市以人工防雹和增雨为主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重要性,《条例》设置专门章节,从人工影响天气的实施情形、组织协调、机构设立、公益性岗位设置、作业点设置及保护、设施设备管理和工作保障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今后,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火险时段的,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的,以及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时,应当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此外,对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毁坏作业设备、设施,建设妨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干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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