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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日期:2022-11-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1989年2月18日兰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7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20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22年11月16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公  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活动,保障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和日程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三十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建议议程等事项,预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七日前,应当召开主任会议,确定会议日程,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听取各项议程准备情况的汇报。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及时印发会议通知,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人员。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在我市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召集人。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  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并进行书面通报。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智慧人大”平台及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六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代拟议案草案的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和提出议案的领衔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列入议程的议案报告及说明,并举行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也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问题重要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立法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依照《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人事任免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依照《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审议时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八)其他报告。

每届常务委员会任期内,至少听取一次市人民政府每个工作部门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之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调查研究,形成视察或调研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时参考。也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报告,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报告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代表视察组、专题调研组组长报告,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律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十个工作日内,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审议意见连同有关决议、决定送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时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并将执行情况和处理情况按照时限要求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落实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处理会议审议意见进行跟踪督办。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有关决议、决定和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开展专题询问的程序依照《兰州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都有发言权。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或者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进行。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七章  公  布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及其说明、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发布的公告,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等,应当及时在《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兰州日报》公布,并在兰州人大网上刊载。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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