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23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991年1月31日兰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二、《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1997年5月16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12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三、《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13年8月30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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