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经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11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26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查,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23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991年1月31日兰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二、《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1997年5月16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12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三、《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13年8月30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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