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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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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兰州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始得举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根据兰州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审查和批准兰州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兰州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市长、副市长;选举兰州市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听取和审查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兰州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兰州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兰州市地方国家政权建设大体经历了六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时期。第二阶段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阶段。1949年11月至l953年11月,兰州市共召开了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三阶段是在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为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初建阶段。1953年11月召开的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上,对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普选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区从1954年3月22日至4月16日,完成了基层选举任务,并相继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219名。1954年7月15日,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至1956年,召开了兰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和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7年1月至l966年5月,是我国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为第四阶段。在这期间,兰州市召开了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第三次会议,召开了第三届、第四届、第五届、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市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规化。第五阶段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兰州市和全国各地一样,再没有召开过人民代表大会。兰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实际上为兰州市革命委员会所取代。第六阶段从1976年10月开始,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78年5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宪法,重新确立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根据国务院和中共甘肃省委的统一要求,4月至5月,兰州市85个农村人民公社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接着各县、区也先后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78年5月26日,兰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1978年至2016年12月,兰州市先后召开了市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第十五届和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34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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